Article 21

In force

服务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

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