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第三条有效可以食用的动物包括:(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