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