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因保护本规定所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