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因保护本规定所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

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