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界标。在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地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设置警示牌、修建防护设施、发放宣传资料、组织防护培训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