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误捕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无条件地放回原栖息地;误伤的应当及时救护,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死亡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