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因保护本规定所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

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