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四章 收回土地/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作价补偿方式补偿:(一)当事人同意以现金补偿;(二)土地上没有建筑物;(三)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回年期未满的土地;(四)收回行政划拨的、用地单位有实际投资的非住宅用地的土地;(五)超过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补偿安置协商期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决定以现金补偿;(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