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作价补偿方式补偿:

(一)当事人同意以现金补偿;

(二)土地上没有建筑物;

(三)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回年期未满的土地;

(四)收回行政划拨的、用地单位有实际投资的非住宅用地的土地;

(五)超过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补偿安置协商期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决定以现金补偿;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