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作价补偿方式补偿:
(一)当事人同意以现金补偿;
(二)土地上没有建筑物;
(三)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回年期未满的土地;
(四)收回行政划拨的、用地单位有实际投资的非住宅用地的土地;
(五)超过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补偿安置协商期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决定以现金补偿;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