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四章 收回土地/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第三十一条有效收回已建住宅的行政划拨的土地,可以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补偿同样用途、价值相当的房地产。调换的房地产价值有差异的,应当按照收回土地使用权时的地价标准就地价进行差价结算,按照建筑成本价格对建筑物面积、结构、质量进行差价结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