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四章 收回土地/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第三十条有效收回土地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