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的宣传、动员、表彰以及志愿服务等工作,推动献血工作的开展。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