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本人要求继续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