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因科研、展示、药用、物种保护等非食用用途需要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