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其他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不得为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地、仓储、中介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