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一)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三)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制品。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禽家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管理的水生野生动物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