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餐饮经营者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或者相关宣传资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招牌、没收菜谱等相关宣传资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