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药膳的名义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