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为以食用为目的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仓储、中介等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