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

(一)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三)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制品。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禽家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管理的水生野生动物不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