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发现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河道堵塞影响防洪排涝需要立即处理的,应当责令责任人当场整改;责任人不能整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采取适当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责任人不在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立即书面通知。因代为履行水土保持措施产生费用的,依法向责任人追缴。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