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发现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河道堵塞影响防洪排涝需要立即处理的,应当责令责任人当场整改;责任人不能整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采取适当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责任人不在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立即书面通知。因代为履行水土保持措施产生费用的,依法向责任人追缴。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