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记录制度,将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的设计、监测、监理等单位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纳入东莞市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