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造成水土流失等问题时应当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