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现场考察;(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五)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六)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