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并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权益投诉受理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