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并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权益投诉受理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