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场内经营者已经撤离商品交易市场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经营管理者要求赔偿。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