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第二十条有效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以及消防、环卫和安保等设施,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制止场内经营者在市场内占道、搭建或者流动经营等行为,保持场内环境整洁,确保场内通道畅通。因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采取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商品交易市场、卫生防疫等应急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