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运输管理处规定的统一标准,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同)。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营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营运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