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线路站点应当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线路站点的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一千米。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张贴《乘坐规则》、营运收费价目表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