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的日常管理单位,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授权经营单位或者产权所有者协商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站点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站点设施,保持候车亭、站牌等设施整洁、完好。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站点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进入站点营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站点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