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经营者在营运中应当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车辆载客限额由市公安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共同核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