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Chapter 3 营运管理Article 19In force经营者在营运中应当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车辆载客限额由市公安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共同核准。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