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营运要求和客流量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市运输管理处、区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