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第十八条有效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并将车辆基本信息报送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市运输管理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