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