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