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