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