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