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村貌的下列行为:

(一)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堆放秸秆、树枝、杂物。

(三)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乱停乱放车辆、农用机械。

(四)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五)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六)随地便溺、乱扔杂物。

(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