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村貌的下列行为:(一)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二)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堆放秸秆、树枝、杂物。(三)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乱停乱放车辆、农用机械。(四)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五)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六)随地便溺、乱扔杂物。(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