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庄内部和周边、道路两侧、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自然景观和田园景观。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