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组织村民对乡村公共区域、闲置宅基地进行清洁,拆除残墙断壁及年久失修构筑物,保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洁卫生。

村民应当对住宅庭院、房前屋后进行清理,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乱扔乱堆乱放。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