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组织村民对乡村公共区域、闲置宅基地进行清洁,拆除残墙断壁及年久失修构筑物,保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洁卫生。村民应当对住宅庭院、房前屋后进行清理,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乱扔乱堆乱放。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