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乱堆乱放和露天焚烧秸秆。

(二)随意堆放畜禽粪便。

(三)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

(四)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

(五)其他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