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下列行为:(一)乱堆乱放和露天焚烧秸秆。(二)随意堆放畜禽粪便。(三)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四)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五)其他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