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侵占或者损坏蔬菜基地的设施。在蔬菜基地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损坏菜地的基础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蔬菜基地的经营者协商,提出修复方案,并在约定期限内修复。无法修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受损单位或者个人予以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