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蔬菜基地附近新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

蔬菜基地附近原有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