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科研体系,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临床研究基地和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中医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组织重大中医药科研课题研究。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研究组织、验收和评价体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