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四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鼓励西医药从业人员学习和运用中医药理论、中医诊疗技术,倡导中、西医药从业人员共同研究中西医结合理论和诊疗技术,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