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师承教育融入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师承教育,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培养体系,实现师承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国医大师、名老中医和中医药专家、高年资中医医师的作用,鼓励带徒授业,开展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养,保证师承教育培养质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