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应当有中医药教学内容;中医药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培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